“北京市2003年管理咨詢企業信用”
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北京市咨詢企業(機構)的管理,提高北京市咨詢行業的誠信度,培育優秀咨詢企業(機構),促進北京市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咨詢業是一種智力密集型服務行業。咨詢服務是指以專門的知識和經驗,通過調查研究取得信息,用現代科學管理方法,提出有充分科學依據的、優化的(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解決有關問題的報告、軟件或提供有關技術。本辦法所稱“咨詢企業(機構)”,是指以科學為依據,以信息為基礎,綜合運用現代管理知識、經驗與技能,就特定問題或項目,為委托方提供管理專業咨詢、市場調查、戰略與規劃、管理策劃、可行性論證、解決方案、評估與預測等各類智力服務的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 對北京市從事咨詢企業(機構)進行信用評審,該評審采用科學方法與程序,對咨詢企業(機構)的信用度(包括專業技術水平、咨詢能力、職業道德水準、咨詢服務業績及社會知名度等在內的綜合反映)和服務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審,并向社會公布評審結果。 第四條 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主營管理咨詢的下列企業(機構)均可申請“北京市2003 年管理咨詢企業信用”評審資格。 1、由各級政府和部門、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公民設立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有法人資格的管理咨詢企業或機構; 2、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自管理咨詢的企業或機構; 3、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有營業執照的管理咨詢企業(機構)。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條 北京市企業管理咨詢中心負責北京行政區咨詢企業(機構)“北京市2003年管理咨詢企業信用”的評審工作,并具體組織和實施。 第六條 咨詢企業(機構)的信用度經北京市企業管理咨詢中心評審后統一向社會公布。 對入選“北京市2003年管理咨詢企業信用”的咨詢企業(機構),北京市企業管理咨詢中心給予頒發咨詢證書,并授予銘牌。
第七條 北京市企業咨詢管理中心每年對取得“講信用”咨詢企業(機構)的執業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第三章 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八條 申報“北京市2003年管理咨詢企業信用”評審的基本條件: 1、咨詢企業(機構)至少有一半以上人員及一半以上工作時間從事咨詢服務工作; 2、直接從事咨詢業務人員,其中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應占咨詢人員50%以上。具有社會專家網絡開展咨詢工作的企業(機構),其網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應占50%以上; 3、上年度營業額收入10萬元以上或年人均咨詢收入在2萬元以上; 4、除不可抗力或委托方原因外,咨詢合同履約率為100%; 第九條 申報“北京市2003年管理咨詢企業信用”程序: 1、填寫“北京市2003年管理咨詢企業信用”評審申請表; 2、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 3、提交公司簡介(包括專家顧問、核心業務、服務領域等); 4、提交咨詢服務業績文件,包括: (1)2002-2003年內承擔主要咨詢業務的清單、合同文本(復印件)或任務完成后的用戶驗收意見證明材料或專家鑒定證書(復印件); (2)2003年重點服務銷售額最大的前兩名用戶名單(包括被咨詢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咨詢課題、實施方案簡介等服務內容); 5、提交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 6、重要傳媒報導材料(復印件,注明出處)。 第十條 評審工作分中心評審和專家復審。參評企業(機構)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否定: 1、沒有將主要專業力量直接從事咨詢服務工作; 2、在合同履行中有違約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 3、企業內部管理混亂,工作人員思想素質差; 4、接受額外報酬,提供失實的咨詢報告; 5、草率從事咨詢工作,引起用戶不滿者。 第十一條 專家復審主要內容如下: 1、用戶滿意程度; 2、咨詢服務業績; 3、咨詢效益綜合評估; 4、咨詢業務綜合水平和能力; 5、職業道德水準。 第十二條 由專家復審認定的“北京市2003年講信用”咨詢企業(機構),由北京市企業管理咨詢中心頒發證書和銘牌,上報中企協備案。 第十三條 北京市企業管理咨詢中心對獲得 “北京市2003年講信用”的咨詢企業(機構)優先推薦給本中心五萬多家會員企業及社會上尋求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章 變 更 第十四條 當取得“北京市2003年講信用”的咨詢企業(機構)需要遷移地址、更改名稱時,應向北京市企業咨詢管理中心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需要分立、合并者需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取得“北京市2003年講信用”的咨詢企業(機構)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1、企業因故撒銷; 2、咨詢業務終止; 3、當事人提出注銷申請。 第十六條 取得“北京市2003年講信用”的咨詢企業(機構)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北京市企業咨詢管理中心負責撤銷其資格,并追繳資格證書和銘牌。 1、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獲得“北京市2003年講信用”的咨詢企業(機構)資格者; 2、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或有嚴重違約行業者; 3、出租、出售取得“北京市2003年講信用”的咨詢企業(機構)資格證書者; 4、評審后經復審發現明顯不能保持原有水平者。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在取得“北京市2003年講信用”的咨詢企業(機構)評審過程中應注意保密,包括申請所提供的材料中要求保密的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經濟利益需要保密的。對泄密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或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獲得“北京市2003年講信用”的咨詢企業(機構)的稱號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凡出現監督抽查不合格、重大服務投訴、管理下滑等情況,將撤消此榮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企業管理咨詢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