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26
發展改革委訊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和原則
第三章
當前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
第四章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引導投資方向,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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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和原則
第二條
產業結構調整的目標: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逐步形成以高新技術產業為先導、基礎產業和制造業為支撐、服務業全面發展的產業格局,提高產業整體國際競爭力。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逐步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調節為主和國家宏觀調控相結合的產業結構調整新機制。
第三條
產業結構調整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堅持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以工業化促進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道路;堅持緊密結合經濟運行實際,適時把握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堅持將吸引外資與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積極推進我國與世界各國合理的產業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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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當前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
第四條
鞏固農業基礎地位。加快農業產業化步伐,鼓勵發展優質、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支持建設綠色、無公害農產品以及有機食品優勢產業帶。以良種工程建設為重點,加強農業產業鏈開發,大力發展農畜產品深加工。
第五條
有選擇、有重點地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優先發展對經濟增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信息產業、新材料和生物技術產業。積極培育具有中國特色和競爭優勢的高新技術產業群,在突出產業、資源和經濟特色的基礎上,有效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生產基地的建設,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的集聚。
第六條 以增強產業整體素質為核心,加快產業技術裝備升級。以加快對傳統產業的改造作為實施“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的突破口,鼓勵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機械、汽車、鋼鐵、石化、有色、煤炭、輕工、紡織、建材等傳統產業,促進傳統產業技術升級。以增強重大裝備研發能力為重點,加快裝備工業升級,圍繞新型發電設備、城市軌道交通設備、環保裝備、數控機床、測控設備,突出抓好重大裝備的國產化工作。
第七條
堅持在推進工業化的同時實現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依靠科學技術、降低消耗,防治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切實保護生態環境。支持推廣采用節能、降耗、節水、環保的先進技術設備和產品,強制淘汰消耗高、污染大、質量差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
第八條
以發展勞動密集型服務業和現代服務業為重點,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扭轉服務業發展長期滯后局面,充分發揮其吸納就業的主渠道作用,要從體制、政策、投入等方面采取等有力的措施,提高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對就業容量大、同群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商貿、餐飲、旅游等傳統服務業,要實行充分競爭;對知識密集度高、在市場發揮中介作用的會計、律師、咨詢等新興服務業,要實現規范有序發展;對涉及國民經濟安全的金融、保險、電信等服務業,要逐步放寬市場準入并實行有效監管;對提高國民素質、增強國家發展潛力的教育、文化、衛生等服務領域,要加大扶持力度和完善發展機制。加速發展物業管理、家政服務、社區服務等新興勞動密集型服務業,振興現代物流、技術咨詢、信息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加快文化、體育和非義務類教育的產業化步伐。優先支持運用現代經營方式和服務技術改造傳統服務業,提升服務業的素質和水平。加快以服務業為主體的第三產業升級,促進第一、第二產業調整,提高我國產業整體競爭力。
第九條
優化產業布局,推動地區經濟協調發展。有步驟、有重點地推進西部地區產業結構調整,重點圍繞國家對西部巨大的基礎設施投資,充分發揮現有工業基礎的作用,著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特色經濟和具有競爭力的產業或產品,積極引導東部地區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向中西部地區流動。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若干意見》,在大力推進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的基礎上,按照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推進產業結構調整,積極培育支柱產業和優勢產業,全面提升和優化第二產業,加快重點行業和骨干企業的技術改造,支持重點骨干企業的聯合重組,鼓勵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與老工業基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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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第十條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是本規定的重要配套文件,是國家指導產業結構調整、引導投資和政府投資管理部門管理投資項目的主要依據之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公布;根據經濟運行實際情況和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需要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進行調整時,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適時修訂,報國務院公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分為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為允許類。允許類不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除鼓勵類中涉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限制類和禁止類條目外,適用于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應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列入鼓勵類目錄的原則是:
(一)國內有從研究開發到實現產業化的技術基礎,有利于技術創新,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有較大的市場需求,發展前景廣闊,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給能力,有利于開拓國內外市場;
(三)有較高技術含量,有利于促進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和產業技術進步,提高產業競爭力;
(四)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改善生態環境;
(五)有利于發揮我國比較優勢,特別是中西部地區、東北等老工業基地的能源、礦產資源和勞動力資源等優勢;
(六)有利于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列入限制類目錄的原則是:
(一)生產能力嚴重過剩,新上項目對產業結構沒有改善;
(二)工藝技術落后,已有先進、成熟工藝和技術替代;
(三)不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列入淘汰類目錄的原則是:
(一)嚴重危及生產安全;
(二)環境污染嚴重;
(三)產品質量低劣;
(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對鼓勵類投資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進行核準或備案;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部門應適時調整《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
第十六條
對設在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項目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七條 對限制類投資項目,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投資管理規定進行核準。
對未經核準的限制類投資項目,政府不予投資,各銀行、金融機構不予貸款,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消防、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凡違背規定進行投融資建設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對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要制定規劃,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堅決淘汰。一律不得進口、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有關產品進口管理部門要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適時調整《禁止進口目錄》。
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企業,有關部門要限令其停產,屬取證產品的,質檢等部門要取消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金融機構要停止貸款。對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中央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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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2000年修訂)》、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領域制止重復建設目錄(第一批)》,自《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發布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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